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出書指出,顏男自民國100年2月至4月間在中市某國小受聘為民俗舞蹈社指導老師。
顏男被指控,指導女學童芭蕾舞時,趁2名女學童作舞蹈練習動作,不及抵抗時,隔著舞衣觸摸胸部等私密部位,有性騷擾嫌疑。
女學童並指控顏男假藉指導拉筋動作,要求躺在地板上練習抬腿拉筋,並藉機將手伸入學童褲內撫摸大腿等處,涉嫌猥褻。
案經學童家長提告,警方偵辦。顏男否認性騷擾及猥褻,指稱是教學難免的身體接觸及不慎碰觸,屬教學正常範圍,但顏男接受測謊,否認觸摸女童私密處時,呈不實反應。
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徒刑2年4月,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在性騷擾部分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在猥褻部分則判處徒刑1年5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