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3/052.公司名稱: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行(2)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