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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安排外勞健檢及備查,最高恐罰30萬元罰鍰!

大成報/ 2013.03.03 00:00
【大成報記者黃俞珍/台北報導】雇主聘僱外勞除不可讓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外,也應按期讓外勞接受健康檢查及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報告15日內函報衛生局,若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可處以新臺幣30萬元之罰款。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101年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之規定而被裁處者:共計有23件,均為雇主未按期讓所聘僱之外勞接受健康檢查或於收到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報告15日內函報衛生局,為何需要為外勞辦理健檢及報備是因為事關外勞之身體健康及國內防疫事宜,故雇主千萬不可忽略。

印尼籍的亞妮係受僱來臺灣照顧行動不便的老奶奶,經過6個月,亞妮已漸漸適應,雇主也依規定帶著亞妮去醫院接受入境6個月應進行的健康檢查,一切均符合規定,然而雇主一時疏忽,卻未依規定在收到健康檢查報告之日起的15日內,將該報告送(寄)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此一情形已違反了就業服務法,雇主因此將可能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李進欽科長表示,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所聘用之家庭看護工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都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同時並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15日內,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上述健康檢查的項目是以外勞身體健康及防疫安全為主,雇主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將健檢結果送衛生主管機關,將會違反法令被處以罰鍰,最高可達3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如果外勞的工作地點在北市,則應將健檢證明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以確保外勞本人、被照顧者及其他家人的健康。雇主如有關外勞健檢及備查之相關疑義,可向市府勞動局(電話:2728-7022)、或衛生局疾病管制處(電話:2375-9800轉1953、1956、195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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