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人民的著作權在台遭受侵害,法律救濟權利以台灣人民在大陸享有同等訴訟權利為限。
但大陸「刑法」對違反著作權雖有刑罰規定,卻需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盜版數量達1000片以上且違法所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4.5萬元)等門檻,才構成刑事犯罪,與台灣「著作權法」只要是侵權,不論數量均構成刑責有顯著差異。因此,台灣檢方有見解認為,未達一定數量的大陸遭侵權案,不必起訴。
陳長文說,1895年美國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傅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在一宗涉及美法兩國之間的案件說「互惠其實就是報復」,保障著作權以互惠為前提,本身就有討論空間。
陳長文表示,台灣的專利法已沒有刑罰救濟,主要是刑罰的嚇阻力有限,反之,像很多涉及專利的高科技一告起來就是上百億元賠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兩岸著作權的規定,是十多年前的思維,應到檢討、調整的階段,維護著作權應加入更多民事救濟手段,例如納入懲罰性賠償的機制。
專長科技法律的律師葉奇鑫認為,台灣檢方若真的開始對數量很小的大陸著作遭侵權案不起訴,這樣的作法會有點怪,因為大陸不是沒有保障智財的刑罰手段,只是門檻與台灣不同,基於兩岸都是世貿組織(WTO)的成員,自然應落實相互保障智財,似乎不宜以侵權數量做為起訴與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