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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星電線:本公司因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3.01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2/03/012.發生緣由:台南市環保局至本公司進行煙道異味檢測,因檢測結果超過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3.處理過程:於改善缺失及重新檢測合格後,發文報請環保局複查。4.預計可能損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更換機台觸媒,更換觸媒底座及煙囪觸媒外箱蓋之密封條(防火棉);日後注意監控儀器溫度控制並加強觸媒處理效率,定期清理機台觸媒。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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