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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巧:獲知本公司經理人第二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2.2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前稽核主管黃仁傑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金上訴字第59號(尚未收到判決書)2.事實發生日:102/02/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承本公司99年3月10日檢調單位調查事件,本公司經理人李樹裔及李逸淑,與黃仁傑,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起訴。本公司經理人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李逸淑無罪。4.處理過程:現經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李樹裔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黃仁傑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李逸淑無罪。相關判決尚未收到判決書。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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