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ICCI公司;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法院名稱:比利時法院2.事實發生日:102/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行世貿分行於民國85年4月間辦理客戶智森實業有限公司信用狀項下託收,惟該公司未實際出貨,ICCI公司遂於87年向比利時法院訴請本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4.處理過程:經比利時法院審理判決確定本行應負擔90%過失責任、遲延利息及裁判費。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已分別於94年及100年提列賠償損失,金額合計新台幣443,802,634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與律師研擬後續付款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