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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男質疑警收賄 法院判無罪

中央社/ 2013.02.19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9日電)胡男涉嫌酒後在派出所內質疑員警收受賄,遭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和誹謗罪起訴。法院審理後,予以胡男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胡男在去年10月9日晚間,在新北市小吃店內酒後喧鬧,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吳姓員警到場處理,並將他帶回派出所。

法院指出,胡男因不滿遭到警方管束,在派出所內質疑吳姓員警「你有給人家收錢?你每個月都給人家收3萬到5萬對不對?」和「你有沒有跟人家拿錢,有沒有?有,你就悄悄的拿就好」等語,胡男事後遭檢方依侮辱公務員罪和誹謗罪起訴。

法官認為,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目的僅在維護國家政府機關和所屬執行公權力人員的尊嚴,不容民眾公然謾罵,但不包含民眾對公務執行「純正的信賴」,也就是民眾「合理的質疑」。法院審理後,胡男涉嫌侮辱公務員罪部分無罪。

至於胡男涉嫌誹謗部分,因雙方以新台幣3萬元達成和解,且吳姓員警也撤回告訴,因此法院諭知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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