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與蔡女在網路上認識交往論及婚嫁,兩人在100年10月間舉行訂婚儀式,男方交付大聘120萬元、小聘22萬元及喜餅代金等30多萬元,女方現場收下大聘、喜餅代金等,退回小聘,雙方因收聘問題發生爭執。
事後,蔡女以存證信函向吳男表示,訂婚後才告知他曾有冥婚,而要求解除婚約,在11月間合意解除婚約。但大聘及贈與物總價為152萬元並未退還。
吳男提告,訂婚前即告知蔡女他曾冥婚,雙方因收聘金起爭執,婚約已解除,女方應該返還聘禮,吳男並指稱當初討論訂婚事宜時,女方表示不收做面子用的大聘,只會收取小聘,沒想到女方竟收走大聘,其實,他並無意贈與大聘。
蔡女則反稱,訂婚後,吳男才告知曾辦過冥婚,解除婚約後,她造成身心受創,無心工作,反請求蔡男賠償3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台中地方法院認定訂婚贈與,在婚約無法履行時,要求返還贈與物應予准許,判處蔡女須返還15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