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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將客照po臉書 攝影師判罰2萬

中時電子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2013.02.06 00:00
板橋某知名婚紗公司外聘的江姓女攝影師,未經客人同意,翻拍客人藝術照上傳臉書,客人發現後,告上法院求償十萬元;新北地院認為,江姓攝影師確實侵害客人肖像權,但十萬元過多,判江須賠二萬元給客人。全案可上訴。

李姓女子在民國一○○年三月底,到板橋某知名婚紗公司拍攝藝術照,事後卻在江姓攝影師臉書上,發現一張她的照片,她說,當時與婚紗公司約定,照片經過挑選後,應全數銷毀,江的行為明顯侵害她的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

李女表示,對方雖撤下,但對方僅傳私人訊息道歉,難保對方留有她的照片才會提告,要求江與婚紗公司連帶賠償她十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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