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在民國一○○年三月底,到板橋某知名婚紗公司拍攝藝術照,事後卻在江姓攝影師臉書上,發現一張她的照片,她說,當時與婚紗公司約定,照片經過挑選後,應全數銷毀,江的行為明顯侵害她的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
李女表示,對方雖撤下,但對方僅傳私人訊息道歉,難保對方留有她的照片才會提告,要求江與婚紗公司連帶賠償她十萬損失。
李姓女子在民國一○○年三月底,到板橋某知名婚紗公司拍攝藝術照,事後卻在江姓攝影師臉書上,發現一張她的照片,她說,當時與婚紗公司約定,照片經過挑選後,應全數銷毀,江的行為明顯侵害她的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
李女表示,對方雖撤下,但對方僅傳私人訊息道歉,難保對方留有她的照片才會提告,要求江與婚紗公司連帶賠償她十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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