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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駐美官員享完整豁免權

中時電子報/鄭閔聲/台北報導 2013.02.06 00:00
外交部昨宣布,台美已於美東時間四日簽署新版《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未來我駐美代表處官員暨家屬在非執行職務期間也能享有完整刑、民事豁免權,意即美國政府不得逮捕與拘禁駐美代表處任何一名外交官,也不得其侵犯人身、財產自由。外交官員透露,協定生效後,美方提供我國外交人員豁免待遇,已經與其他邦交國一致,堪稱台美關係一大進展。

參與談判的外交人士透露,台美兩造對擴大駐外人員豁免範圍其實有高度共識,但談判期間顧慮中國的「第三方」因素,讓雙方對協議條文「字斟句酌」,也因此讓這項談判花費一年之久。

外交人士指出,根據過去協定,我駐美官員在執行公務時享有功能性豁免,對於非執行業務時的「一般性豁免」,卻未見明確規範。昨天簽署的協議中,除了保留一切原有待遇外,更明文規定,駐美代表處所有官員及家屬,非執行業務時也享有完整民刑事豁免,除能免遭逮捕拘禁外,私人財產也獲得保障,執法單位連職務官舍也不得隨意闖入。

至於中華民國派駐美國境內其他十二個辦事處官員,僅正、副館長觸犯刑期一年以下輕罪時,得享民、刑事豁免,其他職員則僅享有功能性豁免。以劉姍姍案為例,她當初被檢方指控的虐傭罪嫌,因刑期超過一年,即便在新協議之下,仍無法享有刑事豁免。但美方也在協議中承諾,未來美方執法單位調查案件過程中,對於沒有豁免權利的我國駐外關員,仍須提供適度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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