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炳隆認為,最能兼顧情理法的方式,就是再從就業安定基金拿出一筆錢,幫沒有能力還款的失業勞工,把當初的錢還掉。因為當初失業勞工確實根據某個紓困方案,填寫貸款契約書,就法律層來講,這筆錢確實是就業安定基金貸款給勞工。
辛炳隆直言,失業勞工雖有提出人證和物證,強調當初勞委會是代關廠資方付錢給勞工,但在法律上的證據力卻不夠充足。即使當年執政者確有承諾是代位求償,但現在的承辦人員在沒有白紙黑字的憑據下,若不執行追討,會涉及瀆職。
辛炳隆強調,若雙方都能接受這個方法,接下來就是補償比例的問題。對於經濟弱勢,完全沒有工作能力的勞工,補助比例可以高一點,甚至給予完全補助;但對於經濟能力尚可,且仍有工作能力的勞工,補助比例就可以降低。但若所有勞工都要求不用還,對已經還錢的勞工就不公平。
他希望失業勞工不要再追究當初到底是貸款,還是代位求償?如何實質解決問題,比名稱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