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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性侵情敵 女判10年

中央社/ 2013.02.0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呂姓女子懷疑1名未成年少女搶走她前男友,竟找現任男友及1名少年騙走少女性侵;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呂女10年徒刑。

根據判決,呂姓女子懷疑1名未滿18歲的少女搶走她前男友,去年夥同現任男友賴姓男子以唱歌為由,約出少女。

呂女與賴男找來1名莊姓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將少女從淡水載到陽明山上後,賴姓、莊姓男子持西瓜刀喝令少女下車,由賴男指揮莊男脫光少女衣服,莊男在石頭上性侵少女得逞。

賴男隨後搶走少女的手機及包包裡的財物,還因呂女稱在車上看不到性侵過程,由賴男將車輛開到另個方向,讓呂女觀看。

呂女等3人最後丟下一件小可愛給少女後,駕車離去。所幸少女跑下山時,被夜遊的大學生發現,送到警局。

法院一審認為呂女與賴男惡性重大,分別判處10年及14年徒刑;高院審理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盜罪判處賴男14年徒刑,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呂女10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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