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3款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酒精濃度超過0.15毫克以上不得駕車之規定,將處以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保管其車輛。
根據彰化縣警察局統計,101年度取締酒後駕車違規4,864件,其中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以上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者2,350件;另本縣轄內去(101)年共發生A1死亡類交通事故150件,造成155人死亡,其因酒後駕車肇事死亡案件計20件(佔13.3%),造成21人死亡(佔13.5%),可見民眾酒後駕車之僥倖心態嚴重,卻換來身處險境,不得不慎。
彰化縣警察局局長官政哲特別提醒駕駛人,建立優質飲酒文化,適量而有節制的飲酒是每個人應有的認知,請駕駛朋友應養成「酒後改搭計程車」、「零酒精、才上道」的良好飲酒習慣,做個守法的好國民,大家才能「平平安安過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