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五個營
業日,如遇休市或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則順延執行〕
。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
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標準。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五個營
業日,如遇休市或有價證券停止買賣則順延執行〕
。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一百
五十交易單位以上時,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之買
進價金或賣出證券。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
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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