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本次買回股份計畫說明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預定買回之期間:自民國102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102年03月23日止。(3)預定買回之數量:2,000,000股。(4)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1.27元至新台幣24.99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2.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
件二。3.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如附件三。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民國102年01月23日訂定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 四 條: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超過50%以上)員工在內,於
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工作表現良好之本公司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
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工作表現及對公司之貢獻與未來潛力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股數。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四捨五入計
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第 九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 十 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民國102年01月23日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2,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2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1.4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公司名稱: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邱東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和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及資產總額、股權淨值下降外,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