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為護馬搬美國憲法、民進黨章 國民黨還要鬧多久?

NOWnews/
13 年前
記者康仁俊/分析報導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質疑馬英九三度競選黨主席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原本只是黨內連茶壺風暴也稱呼不上的小風波,但連日來黨中央不僅搬出美國憲法來證明馬主席的合法性,就連民進黨章都成為論述依據,還有國民黨立委試圖修改人民團體法替馬英九解套,完全不顧及外界觀感,國民黨掀起的護馬大戰,不僅成為一場鬧劇,更是台灣民主的悲劇。

蔡正元18日首先在臉書(Facebook)發難,質疑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包括政治團體,且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另外,中國國民黨黨章第17條也規定,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蔡正元認為,馬英九首任主席任期從2005到09年,但07年因特別費案辭職,由吳伯雄補完任期,而在09年再當選時,已算連任一次,且竹南鎮長康世儒也因同樣情形被判當選無效,因此馬英九依法不可再競選黨主席。

對於蔡正元的質疑,國民黨中央第一時間尋求主管機關內政部協助,內政部則認為,國民黨是人民團體,不是地方政府,應受「人民團體法」的規範,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後者並不能類推適用到政黨,至於政黨間的規範,應由政黨自行認定,說穿了,內政部就是不想管這項紛爭。

依現狀來看,各政黨間的內部選舉若涉及賄選,在法令上都無法可管的狀態下,國民黨強求內政部解釋國民黨主席任期的合法性,實在有點強人所難,內政部的態度其實很清楚,說穿了,就是「法令上並無限制,國民黨內問題自行解決」,不過國民黨中央似乎覺得難以服眾,想方設法要替馬英九參選連任的合理、合法性做出解釋,鬧劇就此拉開序幕。

在遍尋國內法令後,黨中央竟有人提出援引「民進黨黨章第十五條第三項」,其條文如下:「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擇期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補滿原任期為止,任期超過一年者,視為一任。」這項說法離奇至極,試問,國民黨主席選舉竟要援引民進黨章規定強調連任合理性,有多少國民黨員能夠接受?又會被外界如何看待?

其次,國民黨內護馬人士更援引在1951年2月27日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指稱「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無論何人,在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一次以上。」強調「任期未過半」就不算一任,只是,一個號稱獨立主權、民主國家的執政黨魁選舉,竟還要援引他國憲法來論述自身的合法性,對台灣民眾來說,又是情何以堪?

更有甚者,國民黨立委吳育仁22日還認為,人團法第49條已明文規定,政治團體運作,包括任期、選任方式,由黨的章程另定之;而人團法第20條中的規定,「人民團體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只會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因此他將提案修法,讓人團法第20條及49條的規範同步,不過在飽受抨擊之下,吳育仁又改稱「有關人民團體法之修法連署,經評估實無必要,故決定取消連署想法」。

吳育仁似乎忘了,人民團體法並非為了國民黨一黨所成立之法,如今為了黨魁選舉,竟奢言修改法令規章,不但讓外界徒增黨國不分的聯想,更凸顯執政黨立委殆忽立法所代表的莊嚴意義,試圖修法不僅是鬧劇,更是國會悲劇。

對台灣民眾來說,除了國民黨員會關心馬英九是否繼續擔任國民黨主席外,其他民眾更在乎的是肚子能否溫飽,物價是否波動,這些才是馬英九執政至今最被全民關切的重要議題,如今國民黨面對自家內鬨的鬧劇,不僅無力解決紛爭,更衍生出離譜的劇外劇,就連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都跳出來「建議」馬英九應該兼任黨主席,看在百年老店的國民黨員眼裡,真不知會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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