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華精密:公告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應華二,代碼: 53922 )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 102年3月5日 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一)、謹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本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本公司並依下列條件對 台端行使債券收回權:(1)債券收回期間:102年2月5日至102年3月4日。 證券商受理期間:102年2月4日至102年3月1日(2)債券收回基準日:102年3月4日。(3)終止上櫃買賣日:102年3月5日。(4)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所持有債券(即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5)本公司將統一於102年3月11日以郵寄支票或匯款予各債券持有人。 (二)、債券收回程式:1.採帳簿劃撥方式: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2.債權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