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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維法 涉色情犯罪須停業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3.01.17 00:00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17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業場所涉嫌色情犯罪執行停歇業相關規定,以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號等營業場所從事違法性交易、在經警察機關查獲後卻仍繼續經營的情形。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俊章表示,這次的修法重點主要為新增營業場所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蔡俊章表示,警察機關雖多次查獲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或利用小吃部、冷飲店等特定行業暗中從事色情犯罪情事的營業場所,但受限於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無法勒令營業場所停、歇業,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因此日前邀集司法院、行政院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及相關警察單位進行法規檢視,並經多次討論,完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修正草案。

蔡俊章表示,警察機關查獲色情犯罪場所如果符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的「情節重大」及「再次違反」情事,應移送地方法院裁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若不履行處分者,由各縣市政府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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