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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未滿14歲少女 男子被判3年2個月

NOWnews/ 2013.01.13 00:00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遭一名未滿14歲少女指控,許男以辦派對名義邀她到住處,然後性侵她得逞,法院審理,依與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少女在檢方偵訊時指稱,許男在2010年12月25日邀她參加聖誕派對,接著將她帶往住處,並且煮泡麵給她吃,許男卻在收碗筷時,突然將她撲倒,隨後性侵得逞。

法官表示,案發的正確時間,少女說詞反覆,先聲稱是在2011年自己的生日,隨後又改稱是2010年的聖誕當天,法官認為,如果是專程為她舉辦的派對,少女理應不會忘記。

少女在案發後,仍頻繁使用許男贈送的手機,並與許男保持通聯,有違一般被害者遭性侵後的行為表現,少女在案發近10個月後,突然傳簡訊給許男,要求許男支付新台幣5萬元,難以認為是正當的求償方式。

法院審理時,許男坦承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官認為許男未違反少女意願,依與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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