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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判刑想返台坐牢 申請條件變嚴格

中央廣播電台/王照坤 2013.01.10 00:00
根據現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判決確定被關在中國大陸監獄裡的台灣人若想移交回台服刑,只要3方合意就可申請,但新通過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卻明定得符合9項要求。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10日表示,「共打協議」確實比較寬鬆,但新法律生效後,想回台服刑的受刑人就必須符合新法較為嚴格的申請條件。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未來生效施行後,在國外服刑的台灣民眾將可申請返台服刑,而且適用範圍包括在中國大陸以及港、澳監獄裡的台灣受刑人。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10日表示,新法生效後,受刑人申請返台服刑的條件將比現行的兩岸共打協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更為嚴格。劉德勳說:『(原音)面對兩岸部分,適用的包括「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以及「共打協議」的規定,然後我們共打協議裡面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條件裡最主要是3方合意就可以,所以將來沒有錯,必須在2個基本條件相一致的情況下來適用。』

根據共打協議「罪犯接返」的規定,只要台灣、大陸以及受刑人3方都同意移交,就可以接返回台服刑;但是「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明定9項條件,除3方合意之外,還有殘餘刑期1年以上等要求。

對於這個新規定是否會增加受刑人申請及接返難度?「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表示,會積極與各國及大陸地區洽談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實踐人權立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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