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東勢警方將張某(23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函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陸軍十軍團強調,張某的玩具手槍購自民間商店,未具殺傷力,十軍團將列為教育案例,杜絕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東勢分局土牛所長洪文政說,6日傍晚近5時,他與妻子到距離派出所約2公里的石岡山區電火圳步道散步,看到坐在步道旁椅子的張某拿棉布正在擦拭手槍,他大吃一驚,要嚇得發抖的妻子趕緊報警,自己則從後方慢慢靠近張某,以擒拿術,左手勒住張某脖子、左腳膝蓋頂住其腰部,張某無法動彈,他右手迅速奪槍。
張某被制伏後,洪文政見椅子上鋪著一條毛巾,掀開毛巾再度大吃一驚,竟有4把手槍,警方初步鑑識無殺傷力。
張某說,5把玩具槍係5年來陸續從民間商店購買,加上空氣鋼瓶與塑膠彈,花費超過1萬5000元,他沒有犯罪企圖,被捕前剛把左輪槍組裝好,純粹是想試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