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婦兒︰判決不公上訴到底
原告律師李永裕說,判決太荒謬,事實認定有問題,因為呂婦之前懷疑林光常詐騙,直到後來「確定」被騙才提民事訴訟,求償時效應從確知被騙起算,呂家主張很明確,卻被以「超過時效」駁回,讓人無法接受。林光常委任律師李傳候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林光常被控販售排毒餐、路加公司等產品,宣稱有治癌、排毒、減肥等效果,只要按照他出版的「無毒一身輕」書籍服用產品,就不必再到醫院化療或服藥;呂婦誤以為真,結果95年7月到醫院檢查,發現乳癌未治癒,反而復發移轉、病情惡化,控告林涉常業詐欺罪,審理不久,呂婦於98年1月去世。
高院認定林光常有罪,判他3年徒刑,更一審改判他2年2月徒刑,現上訴三審;呂婦另於97年9月10日對林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共2200萬元。
求償分2部分,一是因受騙以致延誤治療時機,向林光常、路加公司求償2000萬元,另提出懲罰性違約金等200萬元。但高院民事庭認定,2000萬元案因呂婦95年7月已知被林所騙,求償時間是97年9月、已逾2年求償時效,另求償200萬部分,呂婦無法舉證她健康受損與路加產品未具療效有因果關係;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