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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打響名號 冤獄判賠48萬元

中時電子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2013.01.01 00:00
七十三年十一月間,政府展開「一清專案」掃黑行動,翌年元月九日,楊登魁被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的罪名逮捕,隨即解送到警備總部羈押,警總軍事檢察官在同年四月廿七日作出不起訴處分,並在五月十六日確定。

但在確定前,楊登魁另案被提報流氓,已於五月八日移送綠島岩灣矯正感訓,後來許多大哥在獄中成立天道盟組織;一直到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岩灣監獄因管理問題發生暴動,楊自願打斷手骨被送回台就醫,才讓消息傳回台灣,也奠定他在黑道中分量。

七十九年間,政府「二清」掃黑,楊又被送感訓,後因涉賭博案避走海外,他在海外寫了封長信,提及自己從廿七歲後連一次違警紀錄都沒有,卻在「江南案」後被以叛亂罪名起訴;七十九年間,他再被點名進了綠島,兩次都是在不准查證、不准與「祕密證人」對質下吃了牢飯。

楊坦承怕的是自己的名字是黑色的宿命,也怕有生之年再被違憲的命令重入牢獄,但楊登魁後來還是返台投案,賭博案最後判刑六月,易科罰金。

八十九年間,政府修正公布《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楊登魁一清專案期間被逮捕羈押一百廿天,台北地院在九十二年六月判決以每天四千元計算,賠償他四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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