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未能獲得美國總統的核准,這項無證搜查的截獲法案將在2012年底到期。眾院已在9月間通過延長法案,而參院也在這個月28日同意延長。
這項「外國情報監聽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允許美國情報幹員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對外國公民進行竊聽。
2001年9月11日紐約和華府遭到恐怖攻擊後,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希未經國會同意,就授權情報幹員對外國人進行竊聽。
這項法律也允許對那些與境外特定外國人有連繫的美國人進行情報偵察;而前述的特定外國人,是經由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和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等單位認定的潛在恐怖分子嫌犯。
美國的外國情報監聽法最早是在1978年通過的,時間點在水門案事件發生之後,當時的國會議員因為擔心政府濫權竊聽,而在法律中加入防範對美國公民進行非法竊聽的規定。
不過,相關保護措施於911事件後遭到刪除,目的在讓情報部門方便追蹤外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