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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 採訪須總經理點頭?

自由時報/ 2012.12.29 00:00
記者黃湞尹/台北報導

公視前天召開跨部門節目製播守則條文修訂會議,卻被媒體報導,由研究發展部提出的部分條文中,要求爭議高的新聞採訪,必須事先提報總經理同意,引起與會的部分員工強烈反彈,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影響新聞自由的疑慮,在會議中提出意見。據與會員工透露,經討論後,該項規定已改為除了重大新聞須提報總經理外,其餘只要先提報給部門主管即可,或依層級逐一往上提報。

規定事先提報的新聞類型

報導中還指出,由研發部提出的條文中,詳細規定必須事先徵詢法務意見並提報總經理的新聞類型,還有在現場連線狀況下,播出爭議或嚴重傷害被報導者聲譽的新聞前,應先諮詢新聞部主管與法務意見,事後盡速提報總經理。

研發部無權主導條文修正

該報導刊出後,昨天公視研發部發出聲明,表示該報導內容有諸多不實之處,此次公廣集團節目製播準則修訂工作,自去年12月開始至今1年內已開過7次正式會議,由公廣集團各部門代表小組參與會議。研發部只是修訂工作業務的承辦單位,負責蒐集參考資料、徵詢及彙整各部門代表及主管的意見,整理會議紀錄、會議前提供討論建議等工作,並沒有提出「官方版條文」,也無權主導條文的修正內容。

提報董事會討論才能定案

聲明中也指出,該報導引用許多「主管」的片面說法,卻未向任何研發部人員查證,對此他們深表遺憾。最後公視研發部表示,此次修訂專案工作仍在小組討論階段,會議討論內容並非最終具體結論,而且經專案小組會議最終通過之修訂內容,還需提報至主管會報討論,並再進一步提報董事會進行討論後方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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