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12/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兩者均是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第三地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0682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25207(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6167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8688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應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二期建設及一期生產經營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2377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9585.計息方式:依合約規定之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規定之(2)日期:依合約規定之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3620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9.5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新增之資金貸與乃董事會決議,尚未動撥。2.匯率以台企2012年12月21日人民幣平均匯率1:4.67235及美金平均匯率1:29.11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