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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群雷射: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27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12/2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K LASER CHINA GROUP HOLDING CO.,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間接投資持股99.6% 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73539(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527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8716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3244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123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合約到期續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38671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4287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借款合約到期解除(2)日期:102年12月8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1月30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94707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3918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8.5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5.2910.其他應敘明事項: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規定,背書保證最高限額係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之4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之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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