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溼地法初審 內政部設把關機制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2.12.26 00:00
朝野極力推動的溼地法草案今天(26日)在立法院初審,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溼地資源具有高度生態及經濟價值,草案規範「開發迴避、衝擊減輕、生態補償」等機制,若不得已須開發,利用者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6日初審「濕地法草案」,內政部長李鴻源在會中表示,溼地具有調節氣候、防災等重要意義,為防止濕地遭受破壞,草案已明確規範國家重要濕地禁止事項,並考量個別濕地的獨特性,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李鴻源指出,草案中已明定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土地不得開發或建築;重要濕地除禁止事項外,嚴格實施「開發迴避、衝擊減輕、生態補償」等機制,以嚴格把關。

李鴻源表示,若不得以須進行濕地開發或利用時,開發利用者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並擔負經營管理的責任,且補償的土地不得再申請開發及利用。他說:『(原音)須進行開發與利用時,開發與利用者有義務進行生態補償,而且也讓開發者負起生態補償土地長期經營管理的責任,以達溼地面積及生態功能零淨損的目標。』

此外,李鴻源表示,濕地資源具有市場性及潛在獲益能力,草案已設計濕地標章及回饋機制,將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納入濕地經營管理收入,創造濕地產業收益,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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