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12/25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房角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為因應子公司營運需求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而提供的背書保證(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4658875(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170000(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47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20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0000(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子公司營運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融資額度續約而提供的背書保證,並於展期時註銷原背書保證金額新台幣3億元。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8635498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772382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5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