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救人 民眾施救損害免責
為鼓勵民眾動手救人,修正案明定,未來救護人員以外的人,為了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規定。也就是說,民眾使用公共場所設置的AED或其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以心肺復甦術急救他人,如果造成任何損害,都將一概不罰,救護人員在非值勤期間也比照適用。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根據日本經驗,公共場所使用AED急救突發性心臟停止個案的急救成功率,可由原來的七%,提高到三十八%。
衛署半年內決定優先設置場所
王宗曦表示,第一階段目標希望達到英國標準,即每十萬人口二十五.六台,即目前還需要增加兩千四百台。
王宗曦表示,衛生署會在法案通過後三到六個月內,針對授權子法再開會議決定應設置場所的優先順序,目前評估原則分為四個面向:高齡人口密度、發生緊急醫療事故之風險、醫療院所可近性及設置效益。例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常聚集作運動的體適能中心或是公園,可能就需要優先設置。
中指蕭條款 救護車須裝錄影器
此外,有鑑過去社會發生阻擋救護車的「中指蕭」事件,為保障急救者與傷患者權益,並避免救護車內外糾紛缺乏舉證,修正案也增訂救護車應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便舉證或還原事故發生時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