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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告每次嘿咻索5千 妻駁姿色不值保婚姻

自由時報/ 2012.12.25 00:00
名存實亡 丈夫訴離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張姓男子不滿其妻每次行房時都要求他先付5000元,甚至還要他找女兒解決性需求,向法官訴請離婚,其妻則反駁稱其姿色沒有5000元價值,且丈夫半夜吃春藥,要求行房方式如變態色狼,若不從則辱罵到天亮,法官認為,兩造婚姻雖有破綻,仍難認定其妻有較大責任,駁回離婚訴請。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妻子於民國96年結婚,隔年即離婚,民國100年,2人再度結婚,不久張男即向彰化地院訴請離婚。

張男向法官表示,妻子要求每次行房時需付給她5000元,甚至2人同床而眠時,他不小心碰到妻子的身體,妻子即暴力相向,甚至要他找女兒解決性需求。此外,其妻不願煮飯,把一整包白米丟在地上,還拿冷水潑他或偷錢,他認為妻子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准2人離婚。

責任難認 法官駁回

但林姓妻子向法官指出,丈夫反覆無常,把婚姻當兒戲,動不動就對簿公堂,憑她的姿色,不可能行房1次就要求5000元,且丈夫吃了春藥後以變態方式要求行房,她如不從即遭辱罵,但她仍關心丈夫,先前丈夫差點中風,她也盡到照顧責任。

法官則認為,張男所指舉證不足,難以認定夫妻2人感情喪失殆盡無法回復,縱然2人婚姻有破綻,仍難認定林姓妻子有較大歸責事由,因此駁回張男所提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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