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修正為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的時間,並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人為死亡,讓失蹤人死亡推定制度及聲請程序更臻完備,以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參考民法對於失蹤人是因遭遇特別災難,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的規定,這次修正調整聲請期間為「災害終了之日起1年內」,並將法院准許裁定聲請的公告期間定在3週以上2個月以下,讓失蹤人家屬能儘快辦理後續理賠、撫卹等以應急迫需要。
內政部說,修正為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的時間,並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人為死亡,讓失蹤人死亡推定制度及聲請程序更臻完備,以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權益。
內政部表示,參考民法對於失蹤人是因遭遇特別災難,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的規定,這次修正調整聲請期間為「災害終了之日起1年內」,並將法院准許裁定聲請的公告期間定在3週以上2個月以下,讓失蹤人家屬能儘快辦理後續理賠、撫卹等以應急迫需要。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