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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槍決死囚掀波瀾

立報/本報訊 2012.12.23 00:00
上周五台灣再度槍決6名死刑犯,法務部和媒體複誦回顧6人的犯罪過程,手段殘忍、泯滅人性、罪大惡極、死有餘辜,人人皆曰可殺!誰曰不宜?至於審判的過程和證據、犯罪的動機與原因,這些與旁觀的社會大眾最切身相關的問題,反而乏人聞問。槍決翌日,花蓮殺人棄海案的嫌疑犯態度逆轉認罪,媒體將之視為「死刑奏效」,報導由於嫌犯獄友勸說「不認罪恐必判死刑」,才讓她態度改變,坦誠認罪,供出弒母丟海的罪行。這種「死刑奏效」的案例竟然可以成為支持死刑的理由,彷彿只要有人認罪受過,政府和社會大眾就可以繼續假裝安然無事。據了解,該案一樣缺乏直接物證,尤其無法確定蔡姓女子是否替男友頂罪。如果真的因為害怕死刑,或者害怕其男友被判處死刑,所以「坦誠認罪」換取免死刑的機會,這樣的審判公正嗎?不斷強調犯罪過程及受害者親友的悲傷怨憤,只是政府企圖營造執行死刑的正當性,以降低社會反彈的壓力;而媒體鉅細靡遺的描述這些內容,則是最容易引起同仇敵愾和悲天憫人的情緒,也最容易兌現為收視率和廣告收益。因此,我們在被煽動的激動情緒中,同意了政府執行死刑,忘記司法審判應該捍衛的公平正義,也忽略改善迫人犯罪、誘人犯罪的社會環境,以及減少人們犯罪的動機和原因,才是治本之道。人不是神,無法確保沒有誤判與冤枉,所以不該執行無可補救的死刑,而一個將加害者與受害者絕對的對立起來,眾人皆曰可殺的社會,更不該執行死刑。因為我們賦予政府殺人的權力,卻沒有好好的監督、改造它。如果我們認為殺人償命是對殺人者最好的處置,那我們就不該同意政府殺人。因為執行死刑的劊子手,在無法確定判決百分之百正確無誤的情況下,同樣背負道德責任。政府殺人和一般殺人者不同,它或許可以懲惡除奸,但同時也會冤枉無辜,只要它有殺人的權力,這兩者必然同時存在。犯錯的人需要受到懲罰,但是無期徒刑就可以讓犯錯的人沒有機會再犯錯,同時也避免有冤案被執行死刑。並且,社會並沒有「白養」這些人,在監獄中的受刑人,必須勞動以負擔膳食費用,而勞動所得的1/2會進入犯罪被害者保護基金中。死刑,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只是每次執行,又掀起社會的波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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