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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公告102年度6家有線電視收視費上限

大成報/ 2012.12.23 00:00
【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22日公告本市102年度6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各項收視費上限,6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均維持不變,惟若選擇長繳期方案,平均每月至少將折扣10元至15元不等。另裝機費由1000元調降為500元,調降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分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亦均調降;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除基本頻道收視費以1/3收費為上限外,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則改為免收。實施日期自1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發言人張山輝委員表示,委員會經3次會議討論,決議本市6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基本頻道收視費:慶聯、大信、港都、大高雄等4家每月每戶維持為500元、鳳信每月每戶維持為510元、南國每月每戶維持為550元;裝機費由1000元調降為500元,分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亦均有調降。對於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除基本頻道收視費以1/3收費為上限外,亦增訂其免收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費用。

張山輝表示,對一般收視戶選擇長繳期方案者,亦增訂季繳折扣至少30元、半年繳折扣至少75元、年繳折扣至少180元。換言之,如果收視戶選擇「季繳」平均每月至少將折扣10元,如選擇「半年繳」平均每月將至少折扣12.5元,如選擇「年繳」平均每月將至少折扣15元。且委員會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對於申裝戶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戶之親屬,提出訂戶各項繳期之變更申請,應以電話或更便民的方式受理。

除此之外,系統經營者對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亦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協議,但不得高於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及政府代表共11人組成,101年11月至12月間共召開3次審議會議,分析6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財務報表資料,並委託民調公司針對收視戶進行收視滿意度調查以做為審議之基礎,除請系統業者與會報告各項營運情況外,亦答詢委員會提問數位化推展成果與未來投入計畫,及如何規劃提撥更多公益回饋努力。

費率審議委員會發言人張山輝委員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確保訊號品質提升和兼顧有線電視產業發展,共創本市65萬收視戶與6家業者雙贏的前提,3次召開審議委員會,充分檢視各家系統經營者之財務資料,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告之收費標準,考量業者推展數位化服務、公益回饋、國內整體經濟環境、各家經營環境與經營區之發展、城鄉差異及社會期待等等因素後,爰決定6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102年度各項收視費用。

張山輝強調,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於101年12月13日會議中,邀請6家有線電視公司負責人到會報告,提報公益回饋承諾事項,要求承諾「提撥用於公益回饋經費達到稅後淨利之8%」、「透過各家系統將行銷高雄節目於外縣市相關系統播放」、「與節目供應商簽約時,建議其改善節目重播率事宜」等3項做成附帶決議,並列為明年審核103年各項費率之重要參考。

高雄市政府也將要求6家業者,遵照市府公告,於102年度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如已與訂戶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收視至契約期滿;其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覈實計算自102年公告生效後之差額返還予收視戶,或於下期費用抵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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