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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低頭族 行得更安全

大成報/ 2012.12.22 00:00
【記者黃義雄/台中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5月30日公布修正,自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禁止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以罰鍰3,000元及1,000元。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若在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駕駛人行駛道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之功能裝置,指具有下列功能之一之裝置: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執行應用程式等方式。

此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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