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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物性侵女同事 被告更審全重判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2012.12.21 00:00
江姓男子和簡姓女子因不滿MTV蕭姓女同事對外說兩人有曖昧,和多名友人把蕭女押到住處,強迫她以異物自慰再性侵她,並搶走財物、逼簽本票。一審法院以蕭女在過程中沒有引起性慾,依強制罪論;高等法院更一審昨日宣判,合議庭認為這項見解根本錯誤,應構成強盜強制性交罪,判江男十一年八月徒刑,其他四名被告五年二月到七年不等徒刑。

判決指出,被告江男、簡女和江男徐姓女友,都是蕭女在中壢某MTV的同事。九十八年五月廿二日,江、簡兩人認為蕭女對外亂放話,指他們有曖昧關係,就找來徐女和友人張女、黃男、吳男,到MTV把蕭女押到江男住處教訓。洪姓友人因為借住,也加入行列。

簡女等人先用雞毛撢及安全帽打蕭女、剪刀剪她的頭髮,接著逼蕭女脫光躺在地上,用異物自慰,然後輪流用手機和監視器錄下畫面。過程中,黃男還因蕭女動作不確實,把道具搶來性侵她。

一審桃園地院引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判決,認為強制性交罪除了需有身體或器物進入性器官,行為人還必須有興奮或滿足自己性慾的意識,並非單純以被害人有無羞辱感為依據,故認定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依強制罪等罪,判決江男、黃男各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等。

本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昨日宣判,合議庭指出,依照歷次刑法修法目的和最高法院判決,本案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是以器物是否進入被害人性器為準,不以滿足被告等人的性慾為必要,將江男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十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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