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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審試行 法務部提質疑

中央社/ 2012.12.19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9日電)法務部今天說,推動人民觀審試行制度立法,將造成「試行」與「未試行」法院適用不同刑事訴訟程序,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

司法院為推動人民參與刑事審理程序,有意推動人民觀審,由符合資格的民眾擔任觀審員,參與合議庭法官審理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的案件,雖然觀審員的意見對法官判決沒有拘束力,但法官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必須在判決書敘明理由。

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規定,辦理觀審制的地方法院由司法院指定,且觀審審判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的觀審條例草案及立委所提出的參審、陪審等其他草案版本。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在報告時指出,司法院的觀審試行條例僅規劃在幾個地方法院試行,沒有適用全國,將造成同類案件卻適用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

此外,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限制觀審員事前接觸卷證;法務部建議草案可改為觀審員得閱覽卷宗,但必須在指定地點閱覽,且不得抄錄、攝影、複製或攜出指定的閱覽處所。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質詢時問到有違憲之虞要如何處理?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說,有無違憲,最後要由大法官解釋,觀審制若施行,司法院會成立「人民觀審制度評鑑委員會」檢討。

法界人士指出,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規定觀審審判案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主要是限縮檢察官,讓檢方在觀審案件審理期間不能追加起訴,以免冗長準備程序增加觀審員負擔,也有利保障被告權益,應不致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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