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正式開放中國人民來台自由行申請,已開放中國北京、廈門、上海、南京、天津、廣州、杭州、成都、重慶、濟南、西安、福州及深圳等十三個城市的設籍人民,若符合台灣規定條件者,可申請來台自由行。
移民署指出,申請者需年滿二十歲,且出具相當於新台幣二十萬元的中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或持有中國銀行或金融機關核發之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之財力證明,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可以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及親屬關係證明,申請隨行來台;此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國在學學生也可申請,不需財力證明,但需檢附在學證明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由於我國無法掌握中國申請者有無犯罪或通緝等資料,因此,我國規定中國人民必須透過中國及台灣旅行社代辦申請事宜,也就是申請人備妥資料後,先在中國辦妥「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簡稱大通證或來台證)」,中國方面審核過關後,再將相關文件交由台灣旅行社,向移民署代為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簡稱入台證)」。
移民署表示,台灣旅行社負責人需擔任中國申請者的來台保證人,獲准來台自由行者,自入境次日起算十五天有效,如果是最近三年曾以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來台自由行,在台期間無違規違法情事者,下次再申請來台自由行時,可免附財力證明文件。
不過,移民署官員也透露,如果中國申請人刻意造假資料或檢附不實證明,而中國方面又未做好把關查核責任,移民署在審核申請者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時,只能就文件上的帳面資料進行審查,某種程度上確實「相當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