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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缺直接遞補 悖離民主民意

自由時報/ 2012.12.16 00:00
記者施曉光/特稿

民意如流水,選民在不同候選人的競爭組合下,投票意向經常改變。假設同一選區A、B、C、D、E五位候選人競逐三個席次,結果A、B、C當選,D雖然是「落選頭」,但若B退出,只有A、C、D、E競爭,或D、E對決(補選),在競爭關係改變下,或許A、C、E才能代表人民集體意志,未必然是A、C、D,因此,遞補絕非好的制度,不但違悖民主原理,甚至可能扭曲民意偏好。

所謂選舉,就是在眾多候選人中,由民眾共同決定產生單一或複數席次的代議士,結果就像擲骰子,每一次都是獨立事件,基於尊重新民意,原則上應補缺額都該讓人民行使選舉權,而不是像招生考試,當錄取不足額時就依序遞補。除非當選人係因賄選等違反選舉公平性的不正方式當選,使其他候選人受連帶影響,「落選頭」才有遞補的正當性。

畢竟每一次的選舉結果,都是當選人與選民的契約行為,既然選民授權代為行使意志,就不應該在未經選民同意下,逕自將契約關係移轉給他人。

至於婦女保障名額出缺問題,由於事涉憲法保障婦女參政原則,情況比較特殊,理當由婦女「落選頭」直接遞補,而且無須設定出缺原因的限制。

原住民立委雖然是中央民代,卻未按一般區域立委制度採單一選區制,而是山地、平地各三席的全國複數選區制,必須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補選,明顯有矮化原住民立委之嫌,應比照區域立委,出缺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以上就立即補選。

畢竟原住民立委與區域立委等同,遊戲規則就應該一致,才能確保憲法賦予原住民族的權益,也符合最新民意以及民主原則。如果要比照地方民代,出缺直接遞補,同樣違悖民主原理。

可議的是,朝野立委配合當下政治生態需求,修法回溯適用目前出缺且未補選的缺額,很難杜絕外界質疑是為了特定人士量身修法,更缺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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