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直接塗抹於皮膚之精油產品,係屬化粧品管理,業者須依循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於產品外包裝完整標示相關資訊,且不得標示虛偽誇大或涉及疾病治療效能等詞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化粧品之廠商應於事前將廣告內容提出申請,且內容不得猥褻、有傷風化、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登載或宣播,違反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月22日衛署藥字第0980305527號令訂定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如鬆弛情緒、提神醒腦、容易入睡、幫助睡眠…等詞句皆不得於產品標示或廣告宣稱。
非直接使用於人體皮膚之薰香類別精油,係屬一般商品,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亦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至25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