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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最高補償200萬元 除非故意 醫療過失免負刑責

中時電子報/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2.12.14 00:00
醫療糾紛朝向除罪化跨出一大步!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若故意或偏離醫療常規導致病人死傷,才有刑責。行政院會同時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立新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包括成立補償基金,讓病人選擇金錢補償取代漫長的司法訴訟,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發展。

近年醫病紛擾不斷,不論是開錯刀或醫師擔心刑責而婉拒醫治病人,造成諸多憾事。據衛生署統計,每年提報醫審會鑑定的醫療糾紛達五五○件,實際醫療糾紛更可能多達五千到六千件,醫病關係處於緊繃狀態。

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新增第八十二條之一進一步釐清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除非是故意,若屬於醫療可容許風險的過失,可排除刑事責任。

不過,醫療行為是否有無過失,仍應以當地醫療水準、醫療設施等客觀情況來判斷;若偏離醫療常規致死,仍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責。

此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立一套調解機制,未來若發生醫療糾紛,病人提請民事訴訟前,應先經過調解程序,否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刑事訴訟中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取得家屬同意,也可移送調解。

根據該草案,政府將設醫療補償基金,做為醫療糾紛補償來源,並設調解會審查評鑑;基金一年約需至十到十二億元,政府公務預算最高分擔三成,其餘基金來源包括醫院、菸品健康捐等相關收入。

補償原則採補大不補小,僅限於死亡、重大傷害兩類,前者上限兩百萬元、後者一五○萬元,並於兩個內完成審查,補償金額另訂之。衛生署解釋,補償限於兩類是要避免醫療人員認為無須負賠償責任,影響自律與醫療品質。

再者,即使病人獲得補償金,最後若法院判決認定醫療糾紛是醫療機構或人員過失,將由政府向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請求返還賠償金。

衛生署官員解釋,以往曾發生病人採用醫事人員的道歉言語進行提告,希望爭取更多賠償金額。這次草案限制調解與民事訴訟手段只能二擇一,民眾獲補償後又提起民刑事訴訟,就要退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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