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轉述院長裁示指出,該草案非常重要,尤其是第10條之1的修正,建立關港貿單一窗口整個規劃,符合聯合國貿易便捷及電子商業中心第33號文件「建立單一窗口」的建議,國內關港貿單一窗口樹立之後可與國際處理同步,符合國際協定規範。
財政部表示,「關稅法」於民國56年8月8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19次修正,現為紓解訟源、加速貨物通關並符合相關國際協定規範,因此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另為簡化通關程序,修正條文第17條刪除進口報關時應檢附提貨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增訂郵包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理報關,並授權財政部就郵包物品通關場所、應辦理報關之金額、條件、申領、驗放、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規範之。
為增進行政效率,修正條文第71條機動調整關稅之報核程序修正為由財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後報院核定。
考量海關對於報關資料之保存期限為5年,修正條文第96條於該期間內尚能依相關檔案調查事實,爰增訂海關對於不得進口貨物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及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期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