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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經代招攬銷售 擬嚴管

中央商情網/ 2012.12.11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2年12月11日電)金管會限制,保經代不可以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證憑證、不得有佣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的招攬人員不同以及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單合適度的行為等。

為了因應實務現況,並且強化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的監理措施,健全保險市場管理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金管會修正,個人執業的保經代、保經代公司及所雇用的保經代人經營或執行業務,均要遵守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確保其作業流程及內容已經遵循相關法令。

金管會新增限制,保經代不可以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不得有佣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不同,也不可以沒確認對金融消費者合適度的行為。

金管會表示,保經代若進行不得為的行為,可以處新台幣60萬元到3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相關的修正法規還會進行預告公告、刊登公報,業者可在期限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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