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23日)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世紀辯論,6位專家學者於法庭陳述意見時,反對廢死的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開南大學榮譽教授鄭善印及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員許家馨,以應報理論、受害者基本人權保障做為主要論述基調,堅持死刑合憲;贊成廢死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特聘教授顏厥安及中研院法律學研究員黃丞儀,則以國際人權公約、嚇阻效應失效等做為論述重點,主張死刑違反《憲法》精神。
37名待決死囚共提的死刑釋憲案,今早10點召開言詞辯論庭,12位大法官聽取釋憲聲請方的意旨,並參考6位專家、2位鑑定人及17位法庭之友的專業意見。反對廢死的學者賴擁連、鄭善印及許家馨,與贊成廢死的專家代表謝煜偉、顏厥安及黃丞儀等人,以交叉陳述方式表達意見,針對應報理論、犯罪嚇阻效應、國際人權公約及三權分立原則展開辯論。
首先發言的許家馨表示,死刑是兩種價值體系衝突,不適合交由憲法法庭宣判,死刑並不是根本違憲,應該保留相當空間給立法權選擇,死刑的存廢在兩種價值觀的衝突縫隙處,人性尊嚴跟殘酷刑罰的概念,主觀感受跟文化價值的衝突,沒辦法透過大法官解釋就得到跨越價值系統的結論。許舉例,如果有人雙手被綁,頭泡在水中掙扎斷氣,這樣的場景若發生在黑幫復仇,當然引人憤慨;如果是1810年的英國,大家可能會說太殘忍了;但若死者是納粹大屠殺的執行者,我們可能會說上帝憐憫他的靈魂,「死刑要看特定的時間跟現況,單純集中在其中一個要素,沒辦法定論刑罰是否過於殘酷。」
許家馨說,死刑是否違憲的標準,到底是針對死刑而來?還是所有刑罰都適用?釋憲案聲請人主張死刑的邊際嚇阻效果無法證明,那30年有期徒刑的邊際嚇阻效應就可以證明嗎?20年有期徒刑呢?這些刑責是不是都要被宣告違憲?許喊話,守護一部可以讓多數人民可以認同、擁抱的《憲法》,法律要有足夠的民意正當性,讓人民願意以生命來守護。
鄭善印表示,釋憲案聲請人堅信「人命不可剝奪」,但犯罪當事人也應該要自主、自律,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人性尊嚴並非固定、不可變的。鄭指出,從公平原則來看,如果死刑明定廢除之後,犯罪加害者的命被保住了,但受害者的冤屈卻無從申訴,雙方的生命價值就已經失衡了,「被告無辜、社會有罪」的論點,他完全無法接受。
鄭善印也說,死刑長期觀察之下的確沒有威嚇力,但竊盜罪20年來的平均人數也都是3萬5千人,假設處罰竊盜不能達成降低犯罪率目的,是不是也要將刑罰全部廢掉?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鄭指出,社會共通生活的準則是無法廢除的,刑罰威嚇是為了讓犯人害怕,「我要請教釋憲聲請人,你們是主張受到冤屈嗎?還是根本就是怕死?」如果死刑真的要變動,就要交由全民公投來決定,不該僅只有憲法法庭討論後就判決。
「憲法到底是所有人的正義?還是加害人的正義?」賴擁連於陳述時質問,過去15年大法官釋字中,只有釋字第681號解釋、釋字第799號解釋沒有違憲之外,其他全部違憲,更重要的是,釋字第796號解釋跟憲判字2號解釋,對於假釋後故意再犯的犯罪人,他自己都不給自己的機會,為何社會還要給這樣的機會?「司法天秤已經失衡,被害人的權利沒有被實現,加害者索要的權利卻愈來愈多。」
賴擁連表示,犯罪是加害者對被害者的侵犯,不是對國家的侵犯,你我都不是當事者,無從置喙加害者要不要判死,從1980年代以來,美國就踐行「刑罰梯」制度,給法官多元審判與量刑選擇。賴強調,11年來,社會廣義上不贊同廢死者多達8成,美國的死刑解釋也說到,死刑本來就是實體正義問題,不是程序正義問題,所以死刑並沒有違憲,存廢應該交由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決定,大法官釋憲權應該遵守三權分立,有所節制。
「犯罪者必須予以相稱的刑罰,但生命權跟免於酷刑權都在《憲法》的保障下。」支持廢除死刑的黃丞儀指出,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分析,禁止酷刑條款作為對政府的制衡,不需要仰賴立法者的美德,刑罰訂定是司法者要注意的地方,不是單純審查自由刑,不需要由立法者來干涉。黃表示,生命權跟免於酷刑的基本權利,都是《憲法》之下的原則,必須透過比例原則來審查。
黃丞儀說,死刑的目的到底是嚇阻效應還是應報理論?若要達到嚇阻效應的話,就要有非常確定的效果,如果沒辦法確立嚇阻的效果,那刑責訂定的比例原則就會有問題,應報理論也是,無法證明為何死刑是最嚴厲的處罰。黃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通過,是為了保障人民可以行使基本權力,臺灣新民報過去就曾提出死刑廢止論,1936年擔任司法院長的居正也說過,刑罰的目的是為了感化,但死刑是以人殺人,還助長暴戾之氣的刑罰。
謝煜偉陳述時表示,死刑制度是否廢除跟死刑制度是否違憲,兩者是不同概念,不完全相關,他個人認為國家剝奪人命的權利並非當然違憲,但它是憲政體系下的特殊例外狀態,沒辦法透過刑法法理正當化。謝強調,剝奪特定對象生命,隔離排害的處分,在國家行使原則上已經抵觸《憲法》,死刑的目的建立在應報理論上,勉強能作為刑罰正當化基礎,但受害者家屬的安慰、嚇阻犯罪再度發生等等,都只能算是應報的附帶作用,沒有必然應以死刑作為刑罰手段的理由。
謝煜偉表示,死刑選擇是否執行、何時執行,雖非全然無標準可言,但還是有很大不確定性,槍決是殘酷的執行方法,收容也不是執行死刑刑罰的其中一環,任意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刑法減輕責任能力部分應該被限縮。
顏厥安則指出,是否該廢除死刑、死刑是否違憲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國家機關的權力界線問題,死刑是國家最高的生殺大權,是種政治權利的膨脹或限縮,不僅只是刑事政策,為了力求民主憲政重要原則的「整體均衡」,他認為死刑牴觸憲法,因為死刑是殘酷的不人道身體刑,牴觸生命權核心內涵。顏表示,刑罰論必須引入「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之外也討論社會責任,社會要承擔起部分犯罪行為人的責任,這樣就不可能會有死刑,因為國家不得將任何人排除在社會之外。
顏厥安強調,國家機關應以審慎原則加上歷來實務的見解,訂定國家權力的上限,任何死刑宣告都是基於過度自信的認識與評價,才會做出這種無任何糾錯可能的判斷,國家不該過度授權給法官宣告死刑的權利,而是以無期徒刑作為法律規範上限,整體考量《憲法》各項原則,結合我國民主運動跟憲政實踐的價值積累,死刑應該被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