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01年12月06日報載,彰化有名張姓男子假藉問路,搭訕一名國中少女,並向該女騙稱其「陰靈纏身」、「會發生事故」,可幫其化解。張男見少女對其深信不疑,遂騎車載至附近一處教堂內,不顧少女抗拒猥褻得逞。
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篇報導性侵害案件,此類加害人大多透過陰陽調和之說法,要求與其發生性行為,若不從,會招致厄運等等,利用被害人迷信及畏懼神鬼之心裡,以詐術之方式對其性侵害得逞。
二、如何避免性侵害、性騷擾之發生:
(一)盡量避免以關心、算命、看手相、摸骨等藉口觸摸身體。
(二)若加害人更要求以「男女交合」、「雙修」等方式發生性行為,應馬上拒絕並立刻離開現場,
(三)該類性侵害案件,加害人會以「若告訴他人,會引發神明不悅」等理 由威脅,造成被害人內心懼怕而不敢聲張,因此,建議社會大眾,若不幸遭到性侵害,可撥打110報案電話報警處理或113婦幼保護專線,並且至醫院驗傷採證,切勿因害怕而隱忍,不僅助長加害人氣焰,更導致更多民眾受害。
更多自我保護知識,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http://wpd.tcpd.gov.tw/)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