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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高中生買春 妓女多吃一條罪

自由時報/ 2012.12.09 00:00
男母親大罵:卸世卸眾

〔自由時報記者廖淑玲、侯柏青/綜合報導〕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凡在「性交易專區」之外嫖妓「娼嫖都罰」,雲林有十七歲高中男生到私娼寮召妓,卻因他未成年而逃過被罰,但大他十四歲的妓女不只要挨罰,還面臨「兒少法」的刑法追訴,形成「一罪兩罰」。

這名高中男因本身好奇,加上同儕之間打賭,於是獨闖私娼寮,與卅一歲妓女性交易,被警查獲後,家長趕到警局,母親怒罵他「卸世卸眾」(台語,丟臉丟到家),員警忙打圓場,指許多高中生在成長過程都會對性好奇,好好開導管教即可,無須動怒。

在非性專區 娼嫖都罰

社維法修正後,在非性交易專區(實際上台灣並無設此專區)嫖妓被查獲時「娼嫖都罰」,若與未滿十八歲的人性交易,也違反兒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妓女一聽要被「一罪兩罰」時,大呼冤枉,強調買春男一百七十公分高,身材與成人無異,她接客時根本不知對方未成年,其他姊妹淘還調侃她「有夠好運、呷到幼齒」。

警方依社維法、兒少法,將妓女移送雲林地檢署;依前法,妓女面臨拘留三天以下,併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天,這部份屬於行政罰。兒少法部分,她又面臨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刑責。

男未滿18歲 逃過罰責

雲林縣警察局婦幼隊表示,高中生雖無實質罰責,但主管機關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提供必要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針對這件「罰娼不罰嫖」且「娼遭兩罰」,律師張景源表示,本案嫖客是十七歲少年,兒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少年因而免罰。本案的妓女,則觸犯社維法及兒少法,得面對行政罰及刑責。

另觸兒少法 女呼冤枉

但他說,若妓女主張,少年看起來很成熟,讓她誤認已成年,可向檢察官或法官據理力爭,若依個案重作認定,則涉兒少法刑責部分,未必會構成。

像台鐵列車淫趴事件,板橋地檢署就認定,與未成年女主角性交諸男子,無法辨認女方未滿十八歲,均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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