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此催告。股款催繳
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至102年01月10日止。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及全省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所認購
之股數,撥入其提供之集保帳號。7.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所述,若
貴股東及員工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