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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 建物不高過古蹟

自由時報/ 2012.12.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學者指出,目前並無針對古蹟保存區周邊有限制開發之規定,只是於審議階段,考量建物高度、外型對於整體景觀之衝擊,要求業者檢討改善,不過,由於缺乏強制力,無法確保當地景觀風貌是否遭破壞,只能督促有關單位儘快明訂法令。

淡江大學建築系系主任黃瑞茂表示,埔頂地區洋樓多為殖民時期建築物,此處巷道保持過去山丘小徑樣貌,綠意盎然,多處視野極佳,在歷史文化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已被列為世界遺產潛力點,數年前他曾提出「埔頂歷史風貌特定區都市設計計畫」,未獲市府重視。

黃瑞茂認為,埔頂地區兩旁街道、廣場四周之量體、高度、剖面形式,都必須嚴格管制,另外,加強維持或塑造街廓景觀,明訂土地分區使用、建築基地規模及開挖深度等管制,並開放空間及植栽綠化設計標準,重新思考公共設施鋪面、照明等系統設計原則,強化古蹟保存區整體性。

黃瑞茂建議,古蹟保存區內的建築高度,以不超過既有古蹟,低於十.五公尺(三層樓)為原則;另外,歷史風貌保存區內的建築高度以不超過既有歷史建築,並低於十三.五公尺(四層樓)為原則;至於埔頂地區,建物高度不可超過七層樓,必要時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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