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討論通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二,若報經行政院核定實施,未來由地方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沿海、低窪的易淹水地區範圍,新建建築物得採傳統建築形式,或依修正規定採用高腳屋建築,提高建物防洪能力,減少居民生命財產損失。
內政部指出,高腳屋設置原則,包括供居室使用的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的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
最低層下部空間的最大高度,以其樓地板面不得超過三公尺,或以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的底部,在淹水高度加上一定安全高度為限;機電設備應設置於供居室使用的最低層以上,建物不可設地下室,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又,基地地面通達最低層的戶外樓梯、坡道及最低層下部空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最低層下部空間也不計入建築物的層數及高度,但只能當樓梯間、升降機間、梯廳、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停車空間、自來水蓄水池等使用,不得有阻礙水流的構造或設施。